2007年8月30日星期四

增强用汇自主性便利性 外汇管理政策又有新调整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获悉,近日,我国外汇政策又进行两项重大调整:取消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改善海关封闭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据介绍,我国自1994年开始施行强制结售汇制度,该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国际收支顺差的不断扩大,强制结售汇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为此,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在对强制结售汇制度进行渐进式改革,此前境内机构可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的限额内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规定,今后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停止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限额管理”功能,银行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外汇收支等信息。通知自2007年8月12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相关人士介绍,新政策的实施,将促进真正实现“藏汇于民”,进一步增强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自主性和便利性,有利于境内机构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同时,新政策对企业防范外汇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宏观经济环境和汇率变化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提高汇率风险意识,加强自身抗风险能力建设。外汇局将继续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对虚假、违规外汇交易加大查处力度,配合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
  近年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保税监管区域发展迅速,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促进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制定并颁布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选择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对滞后于保税监管区域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继续保持区内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区内企业与境外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二是统一了部分区内外政策。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购汇与结汇、资本项目投资与对外担保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方面予以进一步便利,实施与保税监管区域外同样的政策。三是适应区内企业交易方式和物流发展的新特点,简化审核材料要求,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相关人士介绍,办法的发布施行,适应了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形势,满足了企业经营和创新需要,将更加便利区内企业运作并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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